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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

 

古羅馬的情色業與守護神:Flora與Venus

 

邱建一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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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貝,妓院牆上繪製的壁畫,內容很清楚可以看到從業人員的服務項目,它的功能很接近我們今天的菜單性質,提供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


 

已知文獻與出土資料可知,古羅馬人的道德觀念與現代人有很大的差異,對他們來說只要能夠保持拉丁人(公民)的血統的純淨,在這個原則之下羅馬人不管男女都擁有很高的性自由,一部古羅馬的戲劇中保留了這樣的對話:

「如果你有錢,沒有人禁止你和阻止你購買任何公開出售的東西。只要你不去騷擾已婚婦女,不去騷擾寡婦、不搞年輕的私生子,你愛買什麼就買什麼。」

在羅馬的社會中,性交易是一種合法的商品,可以隨意的交易購買。從道德上來說,嫖妓是完全合法與合理的行為,買方與賣方沒有人對這件事會有任何的羞恥感。每年的42853是妓女們祭拜花神芙蘿拉(Flora)的節日,在這段時間競技場與劇院有各式的娛樂表演配合演出,而各家妓院也會適時推出折扣優惠以吸引更多的人前來消費,妓女們成群結隊在廣場上遊行,在旁觀者的鼓動之下她們會很配合地脫光衣服,驕傲地展示她們軀體,以吸引更多的顧客。古羅馬編年史學家奧德維在他撰寫的《大事紀》中,這樣地描述芙籮拉節:

「芙蘿拉節日的部份活動由妓女們來舉辦,因為女神並不是那種一本正經、又有雄心壯志的神明。她希望平民百姓都能參加祭拜她的活動,並鼓勵大家在風華正茂時盡情享受美好年華。玫瑰花凋謝時,連刺都不值得一顧。」

芙蘿拉節是一個很大眾化的節日,雖然花神芙蘿拉與愛神維納斯(Venus)在羅馬人的宗教中都是妓女的受護神,但維納斯屬於服務貴族的高級交際花的領域,一般的市井村妓則還是以芙蘿拉為祭拜對象。在舉行芙蘿拉節之前,每年的4月23日是祭拜酒神巴卡斯的葡萄節,這一天在各城鎮劇院歌詠隊的主角還是由妓女們擔綱演出,最後還在執政官的辦公所在的議事場所公開祭拜維納斯作為祭祀活動的結尾。為了慶祝這個節日,奧德維在他的著作中寫下這樣句子:

「妓女們,奠祭偉大的維納斯。維納斯幫助以出賣色相維生的女子獲得財富。你們給他焚香,向她索取美貌,索取民眾對妳的青睞,請祂賜給妳引誘與媚術的技巧。」

在古羅馬的社會中,妓女隨處可見,某些妓院還提供有男妓,這些男妓服務的對象不只男性而已,也包含任何只要花得起價錢的女性在內。在這個社會中,尋求一般等級的性交易只要花費2-16個銅錢,而且完全不必擔心會被妓院敲竹槓,因為消費地點都有明確的價碼清楚明白地寫在牆上,以供消費者根據自己的荷包做出適當的選擇。妓院的價目表很重要,因為各地城鎮的執政官訂定了妓院消費稅,而稅收標準就要看這些妓院的定價而定了,所以妓院的價目表是童叟無欺的,前去消費的顧客如果對收費不滿意,還可以提交城鎮執政官請求仲裁並退還溢收款項。

羅馬的妓院數量很多,每家妓院都有數十個從業人員。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所以專業分工非常清楚,每家妓院的牆上都會聘請畫工以繪畫的方式表達這些妓女(男妓)的專長服務項目,如果有比較特殊的姑娘,他們還會到各地的街道牆上書寫廣告,以招徠顧客。

一般來說,古羅馬的情色業從業人員都是買賣而來的奴隸,但也有自由人的婦女自願從事這樣的工作,因為相比較當時的其他行業,這種憑藉色相賺取錢財的方式是比較容易而且快速的。

每年都有數千名面貌較為姣好的少女(少年)奴隸被買賣(通常在14歲左右),但這些奴隸並非一但成為妓女(妓男)就永不翻身,事實上在有選擇的情況下,許多自身條件還可以的少男少女奴隸都自願出賣自己的身體為主人賺錢,因為古羅馬社會中明文規定,只要他們從業一段時間,為主人賺取了足夠的財富後,主人就得解除他們的奴隸身分,還給他們自由之身。雖然我們並不知道到底得賺多少錢才可以獲得自由,但我們知道通常這些少男少女年紀漸長,失去商品價值之後,主人就會還給他們自由。所以奴隸們都認為,從事性交易是獲得解放的一種最快速的方式,這也是為何羅馬社會裡情色業蓬勃發展,從業人員人數眾多且源源不絕的主要原因。

雖然妓院隨處可見,但是羅馬人對於前去妓院消費的群眾卻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一般說來必須年滿20歲才能前去消費,如果妓院的老闆被發現接受20歲以下的顧客,那麼執政官可以用誘拐青年的罪名對妓院罰款,甚至關閉妓院。至於女性要前往妓院,則被規定只限於某些特地的地點,例如公共浴室所附設的妓院,或者是某些只提供給女性消費者的妓院,由於對女性消費者的限制較多,而且貴族女性通常也不願意涉足這些「低賤場所」,所以妓院通常對女性的顧客提供定期的包租服務,偶爾也提供到府服務,為期一天、一個月、一整年都可以。羅馬的劇作家曾以揶揄的筆法描述這些包租或世上府服務的男妓們,但透過他們的描述我們也可以一窺當時的交易情況:

「除了包租人,其他任何人不准以任何藉口進入被包租者的房間。無論是來者聲稱他是被包租者的朋友、主人、還是所謂的情人。被包租者必須在門口的牆上貼出他已有主的告示之外同時還得說清楚,他的房間裡沒有任何的信件,也沒有封信的蠟條,哪怕是他收到遠處親友的信件,也得如實稟報。如果被包租者在包租人的家裡,他不可以抬起頭看任何一個賓客,如果他東張西望,眼睛就要被馬上矇上。從今以後,被包租者與包租人只能用同一個酒杯喝酒,只能接包租人遞的酒,為包租人的健康而飲…。」

羅馬人的社會中,肌膚之親的歡愉只是簡單的肉體享受而已。這個社會的價值觀對性交易的道德尺度非常寬鬆,已婚與未婚的男女各自尋找專屬自己的樂趣,並不認為這樣就會有違於良好的公民規範,這是為何在所有的文獻記載與出土資料中對於情色業的描述屢見不鮮的緣故。這是一個很有趣的社會現象,具有研究風俗史與婚姻史的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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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enra013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